

對已經發(fā)生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例的相關場所里的人員,可以采取哪些措施?
點擊數(shù):11622020-02-07 08:36:32 來源: 淄博巴布羅翻譯有限公司
《傳染病防治法》第四十一條規(guī)定:“對已經發(fā)生甲類傳染病病例的場所或者該場所內的特定區(qū)域的人員,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實施隔離措施,并同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;接到報告的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即時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。上級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準決定的,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解除隔離措施。
在隔離期間,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;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,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。
隔離措施的解除,由原決定機關決定并宣布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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